嘉待情感:關于“離婚冷靜期”,你需要知道這幾個點

嘉待情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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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衆矚目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共1260條。

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編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已經上了好幾次熱搜了,引發了激烈的讨論。

其實這個問題從草案時期反對聲就很高,但還是通過了,不到一個月之後就生效了。所以,現在讨論有沒有必要設置“離婚冷靜期”,基本沒啥意義。

今天我們分享的内容就是解讀“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條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條規定不好讀懂,翻譯一下是這樣的: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夫妻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等待三十天。在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确認單》,并将《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确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如果在這三十天内,夫妻任何一方都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麼在接下來的第二個三十天内,雙方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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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個三十天内,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雙方仍想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請。

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經審查,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也就是說,自2021年1月1日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所需時間最短為31天,最長可能為60天。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性,你熬過了漫長的59天,發現對方反悔了,同樣也是沒辦法達到協議離婚的目的。

下面這個流程圖可以讓大家有一個更直觀的了解:

目前現有離婚登記手續較簡單,成本也較低,基本當天到民政局就可以辦理完畢,拿到離婚證。

這也就導緻很多夫妻辦理離婚都是一時沖動,把離婚當作兒戲,所以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

如果按照新的規定,冷靜期可以阻卻沖動型離婚,也就是說,夫妻協商一緻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在申請後30日内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而過了冷靜期後的30日内任一方不去申請,将視為撤回離婚申請,所以,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沖動型離婚。

在避免輕率離婚之外,冷靜期的規定同樣意圖避免不負責任的父母輕率地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人們在離婚冷靜期間需要冷靜的,不僅是雙方的離婚沖動,還包括對子女撫養的安排。

“離婚冷靜期”規定體現了對子女利益保護和家庭關系穩定的重視。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新離婚程序規定對處于惡劣婚姻關系的一方來說,就增加了離婚難度。

離婚有兩個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指的就是男女雙方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就是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由于必經調解程序、周期長、經濟成本高、法院判決離婚标準嚴格、二次起訴離婚限制等條件,大多數想要離婚的人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選擇訴訟離婚。

目前雙方在達成一緻意見的情況下,可以随時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但根據新離婚登記規定,冷靜期相當于給了雙方改變主意的時間,而離婚雙方的想法是很容易轉變的,今天也許同意離婚,但明天就有可能反悔,更何況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期間不知道又會發生多少變化,好不容易達成的離婚方案,又面臨更多的不确定性,這對于遭受婚姻痛苦的人們來說,将面臨漫長的等待期,離婚将變得遙遙無期。

在新離婚登記規定即将實施的情況下,我們需要重新衡量兩種離婚方式的特點:

新離婚登記規定下,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至少要經過31天,以往協議離婚時間短、便捷的特點将不複存在。

訴訟離婚由于有着嚴格的法律程序要求,會存在周期長、成本高等特點,但相比較于新離婚登記程序,在雙方達成離婚一緻意見的情況下,通過法院調解離婚不失為更好的選擇。

第一、法院調解可能更快捷

訴訟離婚不受離婚冷靜期的時間限制,當婚姻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立案受理後,案件會轉入調解程序,經調解,雙方對于子女撫養問題和财産債務分配達成一緻後,法院便會調解結案,在時間上不一定會比協議離婚漫長。

第二、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雖要求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但此協議并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離婚後雙方對相關事項産生争議或者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另一方可能還需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而法院調解結案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一方違反協議不按照調解書内容履行義務,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協議的内容,可以減少另起訴訟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

“離婚冷靜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發生家暴或婚内出軌現象,确實導緻感情破裂,到法院去離婚的話,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适用問題。

立法者在規定很多制度時,會對多種利益有所考慮,不會維護一種絕對自由,因為這種自由其實會對其他權益或利益構成影響。

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隻适用于協議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适用該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

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賭博、重婚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從而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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