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社會的最小單位,家事無小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每一項規定,都與我們密切相關。作為一家專業的互聯網心理咨詢和婚姻家庭教育機構,我們有責任、有義務把這些對我們的婚姻家庭帶來重要影響的變動給大家進行簡單科普。這絕對不是在給大家的婚姻潑冷水,而是告訴大家:婚姻有甜蜜也有風險,但我們一定要先搞清楚風險在哪裡,這樣才能更好地去經營婚姻經營愛情。
雖然此前在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中,有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但同時也規定了除外情形。而新婚姻法對此進行了明确,将“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明确入法,這将進一步保障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破裂不代表撫養孩子的義務也随之解除。為了孩子的未來,離婚父母應該履行自己撫養孩子的義務,離婚父母應該積極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那麼,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撫養費标準是什麼?離婚子女撫養費标準2020年是多少?2020年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給付方式是什麼?子女撫養費給付标準是撫養人月收入的20%-30%?
同時最高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對于撫養費,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标準來确定: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實踐中,對于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大緻可分為:
1、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而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分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将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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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
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确定,否則将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規定,對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
司法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标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
舉例:某地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1000元左右,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一萬元,讓其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2000到3000元的标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超出了應承擔的撫養費數額。
撫養費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還要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孩子實際需要。